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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代理人不尽职漏算赔款遭当事人索赔

孟某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,发现由于代理人的失误,导致一笔赔偿款计算出错。近日,当事人孟某把自己的代理人告上法庭,要求他承担自己的损失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1月11日审理此案。
    孟某系河北来京人员,2005年在昌平区遭遇车祸,由于双方无法调解,孟某把对方告上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。

    由于不懂法,孟某决定聘请律师。孟某在起诉书中称,在2005年7月29日他来到昌平一家法律服务所,希望聘请一名律师。接受委托后,该所为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,并收取代理费2000元,并出具了收据。后孟某得知,该工作人员不是律师,而是一名法律工作者。

    法院第一次开庭时,该工作人员未到庭,隔了两个月后撤诉。第二次起诉时,这名工作人员又重新改写了诉状,孟某要求他把第一次诉状改成车主和保险公司为被告,赔偿项目数字不变,但是在赔偿请求中漏算了16652.3元。法院判决后,孟某不服,提出上诉,但该工作人员不准。后在阅卷时,孟某发现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车辆、吊装、修理费用中出现计算漏洞。该工作人员称,可以另案起诉,如不胜诉这16000元他出。孟某在2006年另行起诉时,被法院驳回。孟某向该工作人员索要16000元,一直未果。

    孟某认为,自己交通肇事无责任,依法应享受的合法权益,聘请法律工作者后得不到有效保证。该工作人员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。要求该法律服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652.3元;返还代理费2000元和诉讼费50元。 
 
2007-01-09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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